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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是国家为了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制定的征税办法。由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18条,其主要内容: 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

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是国家为了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制定的征税办法。由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18条,其主要内容: 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应由使用投资单位按照本办法缴纳建筑税。

办法规定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免税范围,激纳办法和违章处理等事项。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国家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加强宏观控制的需要。国务院1987年6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原来的建筑税征收办法即停止实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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