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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收费制度主要问题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一)审计收费标准缺乏规范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地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审计人员之间的差异明显。我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

(一)审计收费标准缺乏规范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地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审计人员之间的差异明显。我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从审计收费的角度造成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普遍价格偏低。

从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的数据来看,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连年稳居前四位,而且遥遥领先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以2008年度的数据为例,中注协发布的《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前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相比存在着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现象。排名前1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 1,147,090万元,而“四大”中仅普华永道中天一家就以260,984万元占据了前15位总审计收入的22.8%,前15位中11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总审计收入为335,389万元,仅占前15位审计收入总和的29.2%。

综观我国的审计市场,有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四大国际所保持着对审计市场的高占有率,他们掌握着更多的优质客户,在审计收费上要远远高于我国本土事务所,但不少大型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仍对四大国际所提供的高价审计服务趋之若鹜;而且这些被审计单位对高额的审计费用能够接受,对四大国际所的认同度也比较高,双方往往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脱钩改制的全面完成,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审计市场出现严重的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收费标准显得力不从心,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审计回扣现象严重。许多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业务量而压低收费价格,使得本来就扑朔迷离的审计收费现状愈加混乱。而且,这种低廉的审计收费形式,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此外,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这就势必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影响审计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上,委托方与被审计方重合,形成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使得独立审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这就使得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安排上,出现了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怪现象,即自己出钱审计自己。这种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

以客户为导向,还是以公众利益为重,一直是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难题。一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道义的要求,还是出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直、诚实、客观、守信;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组织,要想生存和发展,只有自己到市场上去找客户。尽管从原则上而言,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但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竞争力弱及审计收费价格竞争激烈的现状下,在当前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企业管理当局存在强烈造假动机的大环境下,当客户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并提出不正当要求时,注册会计师要么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出具与事实情况相符的审计报告,以致面临被客户炒掉、失去客户的风险;要么放弃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当要求,以保住客户。长此以往,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原则取证多客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会遭到排挤和打击,以至于无法生存、立足和发展。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审计收费。

(四)缺乏对审计行业的有效监管

1、对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透明。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信息进行披露、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审计费用和除审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披露,其他费用指的是咨询服务(包括资产评估)的费用;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应披露2011年及2000年的比较数字。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很少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审计收费披露不够透明还表现为:在年报中,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实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而有些披露的是应付报酬;许多上市公司在审计费用披露方面很不规范,特别是当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尤为突出,如不披露支付中期解聘事务所的审计费,或将审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混合在一起披露,有的甚至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更有甚者,有少数上市公司甚至在年报中不披露任何审计收费信息。

2、对违法违规审计行为处罚较轻。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较轻,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仅仅主要停留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上。可以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风险近乎于零,现行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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