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因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而房地产开发也并非仅限于房屋建设或者商品房屋的开发,而是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在内的开发经营活动。简言之,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紧密相关,是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属于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中的首要环节。所谓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作为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开发相比,房地产开发投资大、耗力多、周期长、高赢利、高风险的特点,使房地产开发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占居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经济越发达,时代越进步,房地产开发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内容越丰富。
2012年(壬辰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71804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6.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9%,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比2011年回落11.9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49374亿元,增长11.4%,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8.8%。
2012年,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40541亿元,比上年增长13.9%,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15763亿元,增长18.3%,增速回落1.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15500亿元,增长20.4%,增速提高0.9个百分点。
201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57341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3.2%,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施工面积428964万平方米,增长10.6%。房屋新开工面积177334万平方米,下降7.3%,降幅比1-11月份扩大0.1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130695万平方米,下降11.2%。房屋竣工面积99425万平方米,增长7.3%,增速比1-11月份回落6.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竣工面积79043万平方米,增长6.4%。
201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35667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9.5%,降幅比1-11月份扩大4.7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7410亿元,下降16.7%,降幅扩大6.4个百分点。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房地产开发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定义。
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这是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定义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两者对主体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前者不一定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如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建房,而后者就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归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所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中对主体的资格是有要求的,至少要求一方当事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但实践中经营有把具有房屋预租性质的自建房(非商品房)合建合同纠纷当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而要求自建房合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就是因为没有把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区别开来。由于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是属于房地产经营性质的合同关系,必然涉及到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对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有主体资格要求的,因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这是对此类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到国家的重要产业,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资金投入量很大,最重要的是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利用,所以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是有严格的要求,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就此有特别规定。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对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绝大多数合同没有特别要求,在这一点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与其它类型合同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