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应看到,这种做法是先订约后作价,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之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因此,当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应酌情确定作价标准,并明确规定作价时间,以利合同的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就存在着按这种 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约》规定: 如果合同有效地成立,而其中没有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 确定价格,那么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应认为双方当事人 已默认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中国很少采用这种做法,然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