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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七章

2022/07/1596 作者:佚名
导读: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依法成立并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依法成立并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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