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派员参加省法制办组织的计量立法调研和《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工作。6月下旬,财经委员会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后,就《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主要问题,在书面征求各市人大经济工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赴广州、湛江、茂名市开展调查研究。9月2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意将《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草案》的必要性
财经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自1986年7月实施以来,对我省依法加强计量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生产、科研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出台的,许多方面都是原则规定,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针对当前计量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省的实际与需要,制定实施《计量法》办法,对进一步完善计量法律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广东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二、关于《草案》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草案》从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计量器具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出发,把我省多年在实施《计量法》过程中对计量器具、计量标准、检定校准、计量认证、商贸计量、能源计量等计量行为作出的规范以及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可行的。《草案》与上位法没有抵触。
三、对《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1.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鉴定机构和在流通领域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依法经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环保检测机构”作为一个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也应当依法经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农机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等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和在流通领域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依法经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产品合格证书以及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加气站的加气机是一种商贸计量器具,其计量行为应受法律的监管。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加油站、加气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加气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产品合格证书以及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3. 建议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删除,主要考虑到某些情况复杂的案件一旦公开,可能对企业或社会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