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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的说明

2022/07/1511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建议删除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和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的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因为这些规定是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被取消的项目。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了《中华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建议删除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和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的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因为这些规定是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被取消的项目。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建议在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后增加“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即将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为“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这样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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