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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基本特征

2022/07/15162 作者:佚名
导读:一是地位具有法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规定,既明确专家评标是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又通“三分之二”的规定,阐明了专家在评标中的重要 ,体现了评标的专业性、公正性。 二是权力独立性

一是地位具有法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规定,既明确专家评标是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又通“三分之二”的规定,阐明了专家在评标中的重要 ,体现了评标的专业性、公正性。

二是权力独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说明,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作为参与评标的专家有独立行使权力的特征。

三是作用具有主导性。评标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活动,唯有专家在评标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使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可以说,主导性决定了评标的方向和质量。

四是职能具有专业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突出强调了专业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依靠了这些专业人才,才构筑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平台,为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程序具有规范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各地也针对使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程序提出了规范性意见。这一特征反映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更趋科学和合理,对提高评标效率,确保评标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六是过程具有保密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说明评标的整个过程是保密的。谁违反了保密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是身份具有特殊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评标专家成了“香饽饽”。一方面由于有的投标企业把他们当作“特殊人物”,采取“非常手段”加以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个别评标专家也以“专家”自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评标中行为不道德、不公正之举。特别是在县级评标专家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特殊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八是行为具有自律性。从专家库成员构成情况看,分散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只有用崇高的道德标准严格约束自己,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律的重要作用。

九是管理具有流动性。一方面通过换届,一些年龄偏大、调离本地、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被解聘或清除,一些新评委要人库;另一方面大部分评标专家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成员,又是多个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成员。由于对他们的管理和要求缺乏统一性,使他们在交叉使用中养成了“游击”习气,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评标模式,给管理增强了难度。

十是结论具有实践性。中标人的推荐和确定,是评标委员会的最终结论。正常情况下,评标专家对这一结论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但这一结论正确与否,还要经过建筑实践的检验。在以往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也有通过招标评标选定的施工队伍出了问题。这说明,评标专家的责任不只限于评标阶段,而整个建筑实践才是衡量他们评标结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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