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购进量核算按照“谁购进,谁统计”的原则。
1.原材料购进总值的计算方法
以原材料到达本单位并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数量乘以实际购进价格。购进价格含五项:
(1)买价;
(2)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
(5)购入原材料应负担的税金(含增值税);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2.计算购进量的原材料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统计购进量的原材料必须已经到达本单位;
(2)对运到本单位的原材料已经过品种、规格、数量检验及质量成分的化验;
(3)在检验和化验合格的基础上已办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由于急需而动用了一部分原材料,已动用的这部分原材料,应统计在原材料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3.原材料购进的统计范围
(1)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
(2)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3)凡是报告期内已运到本单位、已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的,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就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4)库存盘盈;
(5)退回上期领用的原材料;
(6)作价售出再退回的原材料。
4.原材料购进不应包括以下各项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需用单位已付了货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处于等待验收入库的原材料;
(3)验收时发现实收数量与发货单不符,则应以实收量计算购进量;
(4)借人的、本单位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领用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5)收回车间、工地在同一个报告期领用的原材料,而应在发料量中扣除;
(6)如果借出与收回的均在同一个报告期内,则不作购进量统计;
(7)外单位寄存本单位库房中的物资。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