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结算申请,经由采购人同意后,连同政府采购项目检测机构证明、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等有关文件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人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政府采购(付款)进度,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3)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采购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需要办理下列资金结算手续:①按照批复的采购金额,单位经办人员到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具收款收据,经单位采购人员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单位财务经办员办理付款手续。②单位财务经办员填制结报单,附采购中心开出的收款收据,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③会计结算中心审核以后,开出“内部存款结算单”,将资金从单位转移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与单位各执一联,据以登记银行存款辅助账。④采购货物经单位验收后,采购中心开出政府采购付款通知单,会计结算中心据以付款。⑤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货物发票交单位,单位采购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经办员填制结报单,报送会计结算中心,冲销原预付款,同时记入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采购资金结算业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