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贯彻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本省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管理。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规则、计价办法及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工期定额及其他建设费用定额等。
3、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质核准及从业管理。
5、对造价工程师进行注册、继续教育及从业管理。
6、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价格信息。
7、收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咨询,建立和管理定额及工程造价数据库,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8、负责全省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9、指导各市、州及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10、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11、负责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管理。
12、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