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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三)施工招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

(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

(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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