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一、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 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 以本命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