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设计分类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I、Ⅱ、Ⅲ类。
1、I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I类变更设计:
(1)变更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工艺方案等;
(2)外立面形式、颜色和风格的变更;
(3)房型的改变;
(4)围墙、绿化景观方案的变更;
(5)能源供给方式和方案的变更;
(6)招标文件规定品牌的变更;
(7)非上述变更,而一次变更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者。
2、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变更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简单变更技术,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简单的变更技术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基坑支护方式的变更;
(2) 建筑物基础形式变更(包括桩基、条基及其他类型的变动)或其工艺工序的变更;
(3) 建筑预留预埋的变更影响面较大,返工严重者;
(4) 建筑主体框架局部结构形式的改动。
(5) 防水做法、材料及施工方式变更;
(6) 装修材料、做法的变更;
(7) 个别房型的变更;
(8) 机房、服务用房的位置变动或面积的增减;
(9) 室内墙面装修材料或铺贴方式、拼花、颜色的局部变更;
(10) 门窗材质、位置、大小、开启形式及颜色、涂料的变更;
(11) 吊顶、天花板做法、安装修改;
(12) 外立面材料安装、铺贴的局部变更;
(13) 水池、台阶、道路、假山、雕塑、字牌形式的局部更改;
(14) 绿化树种的局部更改;
(15) 喷泉、景观照明的局部更改;
(16) 室外停车位的移动或数量变更;
(17) 垃圾处理设备功率的变更;
(18) 个别房间使用功能的变更;
(19) 室外显示屏位置、尺寸或显示方式的变更;
(20) 小区电动门、楼宇单元门、楼梯栏杆扶手形式的变更;
(21) 室外艺术钢结构的加工安装及涂装情况更改;
(22) 特殊房间的更改,包括:多功能厅、会议厅、酒吧音响灯光效果及装修造型改变;
(23) 由用电容量的增加导致变更供电设备的改变;
(24) 电缆桥架/电缆的更改及重布;
(25) 弱电系统任一项子项的变更及设备更换;
(26) 视频设备及总控室、监控室的改变及设备改变;
(27) 供暖/制冷设备改变及管道更改;
(28) 供水、回水及卫生器具设备改变、管道修改及变更;
3、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功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5万元者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
(二)变更设计项目划分的原则:
1、同一部位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部位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类型的不同部位,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时空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
三、工程签证的内容:
1、凡属于合同外,必要的措施类项目(如:地下障碍物处理);
2、建设单位要求新增临时工程项目;
3、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拆改项目;
4、建设单位委托的合同外的非工程项目。
四、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的程序:
(一) I类、II类变更设计的程序
I类、II类变更由提议人出具变更方案和预算、概算或估算,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该申请作为内部审批的依据,由专业工程师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意后,然后由造价、合同部门出具意见,最后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同意以后管理公司授权代表在《设计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签发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或图纸。
(二) III类变更设计和工程签证的程序
(1) III类变更和签证由提议单位(建设、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施工单位提交预算书。
(2) 变更设计提议单位负责与建设单位代表、管理公司代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进行洽商,施工、监理、设计、管理和建设单位分别在《设计变更洽商表/签证单》上签字认可
(3) 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洽商表/签证单》进行变更设计
(4) 施工工单位按《设计变更洽商表/签证单》或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5) 造价部门审核《设计变更预算书》,报建设单位审批作为结算依据。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