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2/07/1517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4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城建环资委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法规起草论证工作,应邀参加政府住建和法制部门的立法咨询会、专家论证会。5月5日至6日,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赴合肥、安庆、滁州、淮南等地调研,座谈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和部分建设单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4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城建环资委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法规起草论证工作,应邀参加政府住建和法制部门的立法咨询会、专家论证会。5月5日至6日,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赴合肥、安庆、滁州、淮南等地调研,座谈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和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大代表的意见。5月9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告。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多年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着力构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取得了显著成绩。2013年,我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万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投资1.2万亿元,为全省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随着各地建设投资不断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不断增多,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筑市场造价管理行为有待规范。部分企业为争夺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低劣,工期延误,安全设施投入不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二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三是源头上减少工程造价纠纷机制仍未建立,当前建设工程造价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由于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均较原则,难以满足工程造价管理、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制定和出台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草案)》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城建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注意结合本省实际,参考部门规章,并借鉴了外省立法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体修改建议

(一)关于完成竣工结算审核问题。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因发包方反复审计问题,导致工程款久拖不结,形成新的债务链,同时也给发包方带来违约风险。参考住建部16号令第十八条,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增加“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表述,作为最后一句。

(二)关于对外地工程造价企业的管理问题。对没有在我省设分支机构的外地工程造价企业来皖承接业务的,《条例(草案)》没有作出规定,对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因无法查询相关信息,难以处理。因此,建议在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表述为“外省(区、市)进皖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法律责任。因为造价工程师没有资质等级,建议将第二十九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删除。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