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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草案说明

2022/07/158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建筑生产的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而且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较差,不安全因素较多。因此,建筑业属事故多发行业,每年施工的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业、交通业,居第三位。特别是近年来建筑队伍急剧扩大(包括乡镇建筑企业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建筑生产的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而且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较差,不安全因素较多。因此,建筑业属事故多发行业,每年施工的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业、交通业,居第三位。特别是近年来建筑队伍急剧扩大(包括乡镇建筑企业全区达60余万人)。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镇建筑业企业(约占全员人数的60%)。由于新职工和农民工安全知识极少,自我防护能力差,加上企业管理不力和政府监督薄弱等,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大,伤亡事故居高不下,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1993年3月31日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有35名代表联名提案,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建筑安全法规,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扭转伤亡事故频发的局面。在今年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又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明确要求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也已提到了日程。1993年5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召开了"试用国际劳工组织167号公约有关条款国家研究会",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建筑业协会、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建筑建材工会等,分别代表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参加了会议,研讨国际劳工组织167号公约,即《建筑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在我国试行的问题。建设部在全国选定了12个城市,于1994年7月至1995年7月经过一年的试点,经国务院同意,于1996年在我国全面推行该公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67号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制定有关安全卫生和作业环境的国家政策",并"制订出本条约得以实施的法律或条例"。

作为伤亡事故多发的建筑业,抓紧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起草过程

从1993年开始,建设厅收集和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湖南省、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代国务院起草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了《条例》(草稿);1994年4月建设厅召开全区施工安全工作会议,交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和修改;1995年全区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过程中,再次征求了有关盟市的意见;1996年2月,建设厅将修改稿发至呼、包二市,征求意见并组织一些企业的代表和安全科(处)长对草稿进行讨论并修改;1996年4月自治区法制局、建设厅、呼包二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了论证。会后,将送审稿发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进行协调,1996年10月23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文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所以,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制上规定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条款,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把大量建筑施工安全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企业。

2、关于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险装置

本《条例》中安全防护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及临边的防护用品等;安全保险装置主要指:机械电气设备、手提电动工具、小型机具上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机械设备上使用的限位器、停靠装置、防断绳保险、防脱绳保险,小型机具上应设置的保险钩、安全档、分料器、防护罩及气焊的焊把和气瓶上应设置的防火、防爆、防震、防晒装置等。这些用品和装置,市场上品种繁多,同一型号或者规格的产品,质量优劣悬殊,能用于工程建设上的为数很少。例如安全网,按质分类有数十种,有不同用途。用物理方法检验,工程建设只有网绳、试验绳达3.5毫米粗,筋绳、系绳达7毫米粗,边绳粗大于7毫米,一片常用3×6米的平网重量要满足7.5公斤,才能符合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人身安全。93年全区有4人坠入安全网(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网)漏网死亡。再如漏电保护器,许多施工现场配置了不起漏电保护作用的保护器,其主要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94年内蒙房建公司因漏电保护器不合格一次死亡2人。其它防护用品和安全保险装置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险装置"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强化了基础管理力度。

3、关于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的安装、架设机具操作平台、地下工程设防等的检验、验收问题

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高度超出2米以上的架设操作平台的安装与设置,地下工程的安全设防,历来由企业本身的专职队伍进行。近几年由于企业内部改革、压缩非生产人员,追求产值和利润,将此项工作削弱,从而使这些环节变为伤亡事故的多发部位。同时,有些部门不依法进行管理,对企业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进行强制检验、验收,并作为企业开工生产的前提条件,影响了企业的自主经营。为了遏止这些部位发生伤亡事故,督促企业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发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条例》(草案)中,将检验、验收的权利和责任赋予企业,规定了从事上述设备、设施的安装、设防"必须经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验收"的内容,体现了"企业负责"的精神。

4、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在现行的预算定额中只有万分之六点七。这个数,仅能提供一线生产工人发些劳保服、手套、鞋和防暑用品。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安全设施内容随之增加,企业收取的劳保费用远远满足不了现行标准要求的支出。据全国有些省市按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测算,安全设施的费用占工程总造价的3-5%。我们拟将在调整预算定额时,增加安全技术措施费。但为了避免目前工程承发包中压标压价,首先压掉安全费用,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因缺乏费用而难以保障,在《条例》(草案)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关于施工现场管理

多年来实践证明,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即便于企业的现场管理,又利于文明施工,还符合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为此,在《条例》(草案)的第十一条中规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赋予建筑业企业"有权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权拒绝非法检查、收费和处罚"的权力。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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