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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附则

2022/07/1587 作者:佚名
导读: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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