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是一种呈线形分布的构筑物,路基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路的承重主体。公路建设中,路基填筑是一项重要工作,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路面质量和使用寿命。填筑材料一般为土方、石块或土石混合料,以及一些工业废渣。按照设计规定,填方路基一般要高出原地面约 1. 5 m,因此,填方路基需要大量土石方,导致在公路建设中不可避免地征用大量土地作为取土坑。取土坑一般面积较大,取土后深度约 2. 5 m,有水注入后就成为水池。如果公路建设过程中对取土坑管理不善,会发生安全事故,如夏季因在取土坑内游泳而溺亡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以 245 省道泗阳段工程为例,某标段取土坑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两名中学生游泳溺水死亡,给施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理。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通过分析总结公路建设过程中取土坑管理的难点,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取土坑,广义来说是指为别处填土提供土料( 借土) 所挖的坑。从公路建设角度,是指在公路沿线挖取土方填筑路基或用于养护所留下的整齐土坑。以平原地区一级公路为例,每公里填方路基需土方约 4 万 m3 ,征用取土坑约 30 亩。正常情况下,每个施工标段征用 3 ~ 4 个取土坑。按每个路基标段平均 10 km 计算,取土坑的大小约为 300 亩。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取土坑的取土深度为 2. 5 m,而施工单位通常取土深度均超过 2. 5 m。取土坑的设置应遵循经济合理、景观协调及公众参与的原则。既要考虑运距上经济,又要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取土场设置尽量避开车辆正常行驶的可视范围。水土保持措施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取土坑的选址、取土深度、恢复用途等设置群众利益的项目,既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又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取土坑还应采取分段集中选址的原则,尽量少征用沿线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河道滩地、坑塘边缘、小土丘、山坡及低产、耕性较差的农田作为取土坑用地,取土坑必须离开主线一定的距离,一般是50 m 以上,设立取土坑时必须通过各部门的配合,水利、水土保持主管机构及地方政府必须参与取土坑的选址。使取土坑的选址与水利工程规划、水土流失防止及群众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保护耕地、节约投资。
2.1 取土坑管理的重要性
取土坑管理主要是安全管理。取土坑被取土以后,深度达2. 5 m 以上,水注入后是一个面积较大的水池。尤其是到了夏季,处于学生放暑假期间,时常发生学生甚至其他成人到取土坑内游泳而溺亡的事故。网络上有关取土坑溺亡事故的新闻屡见不鲜,且几乎年年发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溺亡事故占多数。事故给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加强取土坑管理工作可谓是人命关天。这些溺亡事故既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责任,即对取土坑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致死1 人以上应定罪。这要求参与取土坑管理的部门要各司其职,突出安全监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2 取土坑管理的责任划分
取土坑一旦交付施工单位开始使用,那么对取土坑的安全监管工作随即启动,管理责任也随之产生。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对取土坑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机构、交通质量监督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部门等。交通运输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督促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单位: 负责牵头组织并协调其他管理机构开展区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拟定有关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2)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对直接负责监管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3)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公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业主单位: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项目安全生产总体责任。
监理单位: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2.3 取土坑管理的难点
取土坑管理的困难之处在于取土坑自身的特殊性。
(1)取土坑一般地处偏僻,但又是人迹所能到的地方;
(2)取土坑面积较大,无法像市政施工要求对取土坑进行全部围挡,如果进行全部围挡,工程造价太高;
(3)取土坑管理属于动态管理,即使按照安全规定采用设立警示标志、告示牌等,这些警示牌也会因人为或自然原因损毁,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4)相关群体对取土坑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思想存在着麻痹,这也是每年取土坑都有学生溺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取土坑管理的难点,要从职责明确、宣传教育、现场安全措施、日常安全管理、移交等方面来充分做好取土坑管理工作。
3.1 职责明确
从制度、合同上明确各单位对取土坑管理的职责。要将取土坑管理纳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突出其重要性。合同签订阶段,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将参建各方对取土坑管理的职责划分明确。施工单位组织路基施工时,要将对取土坑管理的方案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单位要对取土坑管理方案进行审核; 业主进行批复。无取土坑管理方案或未经审核批复,不得进行取土坑作业。
3. 2 宣传教育
3.2. 1 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宣传教育
公路工程正式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行为,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有序施工,以保证公路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召开工地例会、安全管理技术交底 、专题安全教育等措施宣传安全生产。通过这些会议将取土坑安全管理始终贯穿其中,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3.2. 2 对周围人群的宣传教育
取土坑管理涉及的周围人群主要集中在周围乡镇、村落、学校等。宣传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1)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大众媒体公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施工期间沿线居民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对取土坑进行专题宣传。
(2)印发漫画传单、小册子,选择乡镇人群密集时段、地段进行散发,强调取土坑的危险性。
(3)对取土坑周围的村庄进行重点宣传,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居民家中,并在乡镇、村庄主要出入口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做到全覆盖宣传。
(4)将取土坑沿线中小学校作为重点进行宣传,要走进校园宣传公路建设中的安全管理重点,明确取土坑的危险性。特别是暑假和寒假放假之前要集中对学校进行宣传一次。
3. 3 现场安全管理
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取土坑四周转角及中间等醒目位置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牌、设立安全网等,全面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非施工人员勿入取土坑,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 同时加大安全巡查频率,杜绝戏水、游泳等不安全行为发生。加强取土坑内场地维护管理,除了留有运输通道外,其余全部采取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采取每隔5 m 预埋水泥砼立柱,拉上中下三道,斜向两道刺铁丝形成铁丝网围挡。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运输通道路口设置临时看管棚、安装照明设施,指派专人24 小时看管,防止非施工人员误入取土坑,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3.4 日常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巡查: 施工单位的安全巡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专职安全员每天上、下午必须各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施工队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总监办安全工程师汇报,并形成有效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检查: 总监办日常安全巡查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一部分,由安全监理工程师每天巡查一次,通过口头告知、书面整改通知单等形式及时制止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野蛮施工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形成有效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业主督查: 建设单位采取安全巡查、专项检查与抽查等形式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一周内开展4 ~5次安全巡查,每月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安全检查,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抽查,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下发安全通知单责令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交通质量监督单位检查: 通过开展专项督查、项目抽查等形式开展安全管理,针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通过下发安全检查通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3.5 移 交
取土坑一旦使用结束,要考虑将取土坑移交给地方政府部门管理,其安全管理责任也一并移交。取土坑使用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取土坑进行修整。之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将取土坑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移交工作邀请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共同对取土坑进行验收、移交,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在“移交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各单位各留存一份。移交协议中要明确约定“自移交之日起,取土坑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一并由移交单位移交给接收单位”。
与浩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比,取土坑只是其中一个较小的作业点,取土作业时间占整个公路建设工期的一小部分。但是,每年全国各地因取土坑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青少年暑假期间游泳造成的溺亡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公路施工期间加强对取土坑安全管理非常必要,而且只要管理到位,就能有效的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取土坑移交给地方政府后才真正进入到长效管理阶段,其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