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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六章

2022/07/1575 作者:佚名
导读: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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