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统计管理,是指对审计统计业务工作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协调审计统计的运作,保证审计统计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全面而又系统地提供内外所需的各种资料。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制定各种措施和方法,确保各项审计统计任务的完成。
为了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从以下七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加强审计统计管理:
(1)审计统计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审计署主管全面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署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审计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方的审计统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
(2)审计统计管理必须由指定部门具体分管,并且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审计署设立审计统计机构,省级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审计统计人员;其他地方审计机关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也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审计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审计统计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审计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织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审计统计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错误的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报、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实和批准,不得自行发布审计统计资料。
(3)审计统计管理应加强制度管理。审计署负责制定全国性审计统计调查计划,规定统一的审计统计制度,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审计统计报表格式,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各级审计机构应按审计署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
(4)审计统计管理应规范统计调查工作。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可以临时组织地区性或专业性审计统计调查,但应征得本级审计统计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向本级主管部门备案,且不得与审计署下达的专业审计统计报表重复或抵触。违反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的审计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5)审计统计管理应健全统计基础工作。各级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统计工作程序。审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会同审计业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中的数据资料,登记审计统计各账,并依据各账填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
(6)审计统计管理应实行分析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为了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应当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审计统计资料还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上报和通报统计资料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7)审计统计管理应建立奖惩制度。审计机关可依据考核、检查的结果,对那些提供统计资料成绩优异的,开展统计分析成效显著的,改进和完善审计统计管理卓有成效的,以及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对那些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肃处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