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业务的管理舍得花气力,下功夫,动真格,而对分散采购漠然置之,放任自流,一味地“抓大放小”。给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逃避监管以有可乘之机,有空可钻。因此,强化分散采购行为的监管,堵塞监管的漏洞,显得尤为必要。定点采购模式不失为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的“一剂良药”。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着力监管抓“六定”: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查研究,提炼出分散采购的范围。其次,以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为导向,对那些采购频率高、采购量小,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采购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加以细化,明确监管的方向,合理确定定点采购范围,向社会全面公开,便于公众监督。同时,也方便了供应商,一目了然地掌握采购需求,做到有的放矢。
定点供应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最好。
审查供应商投标资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投标报名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投标资格,进行公开招标活动。
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定点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分门别类,逐项招标,从方案的议定、招标公告的发布、评分标准的制订到中标结果的公开,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最终确定中标定点供应商名单。
强化对定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的定点供应商资格管理制度,对中标定点供应商统一颁发资格证书,限定定点供应商的类别与范围、有效期,促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中标定点供应商取得了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不是捧上了“铁饭碗”,踏进了“保险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得以自己在招标文件中的报价综合优惠率(折扣率)为标准,履行自己在采购价格上的优惠,抱着诚信的态度为采购人让利,提高企业的信誉度,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业务。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定点采购市场的价格行情,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价格、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有效地遏止定点供应商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等行为。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以定点采购项目完成的时间周期为依据,以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为目的,合理确定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周期。不宜定得太短,否则增大重复招标成本,损害定点供应商的利益,但也不宜定得过长,否则出现行业垄断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
服务期一般以会计年度为准,这样既方便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资金结账,克服采购人“寅吃卯粮”的行为,又便于扩大市场竞争,规范定点采购市场的秩序,让更多的供应商有公平发展的机会。
建立定点采购履约质量担保制度。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定点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大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对其不良行为公开曝光,取消其定点采购市场准入资格。
建立服务承诺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供应商信守承诺情况的监督,促使定点供应商要以优质的服务取信于采购人,履行四项承诺,即承诺质量“三包”(包退、包换、包赔),承诺质量保证期限,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健全定点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一方面要向定点供应商明确投诉事项的条件和范围,促使定点供应商自觉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避免乱投诉、瞎告状。另一方面要为定点供应商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正确投诉,及时受诉处理,给投诉的定点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逐步实现定点采购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定点采购,极大地满足了采购人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采购需求,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
但是,由于大多数定点供应商在与采购人同城的地点经营,采购人信用意识淡薄,常以资金周转不灵、结算程序复杂为由,采购时签单欠账,结账时采取种种手段克扣采购项目资金,迫使定点供应商带资、垫资甚至负债经营,令定点供应商叫苦不迭,乃至无利可图。
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定点采购活动应把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保障原则,坚持“先预算后计划”、“先资金到位后采购”的管理理念,必须保证采购人有“钱”才下达采购计划,建立定点采购证或采购卡报账审核制度,作为“买卖”双方资金结算的依据。
再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把关合同的监督和验收,将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给定点供应商,简化付款程序,减少资金流转环节,缩短付款时间,有效地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利益,确保定点采购的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好政府采购的信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