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规定
每套住宅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地面面积非建筑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