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在国家人防办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乙级审查机构均可参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参与审查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防护方面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检查,负责组织对审查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的培训。
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查资格与范围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和我省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范围内除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可承接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医疗救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设计单位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且审查人员应满足乙级审查机构条件中对审查人员的资格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选择省内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从中标单位中自主选取一家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三章 报审文件及审查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单建人防工程
1.批准的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复印件);
2.相应规划手续;
3.设计合同(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
4.经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
5.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本(含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6.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
7.省外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需提报《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设计人员名单》。
(二)防空地下室
1.建设要求审批表或审批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
4.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本(含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5.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
6.省外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需提报《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设计人员名单》。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须做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篇;
(二)送审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平战转换预案及平战转换工程量清单;
(三)有关专业应有防护、平战功能转换设计;
(四)指挥工程还应有通信、防化、防电磁脉冲设计;
(五)按规定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注册师章,注册师章应与设计单位资质号一致;
(六)签字栏有本人签名,会签栏有各专业会签人签名;
(七)外省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图纸签字人员应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中人员一致。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现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四)符合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五)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项目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意见书应加盖施工图审查单位公章(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整改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复审。复审仍不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批文对该工程项目重新设计报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保存包括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要求、全套施工图、审查合同、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等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
竣工验收应以加盖审查合格印章的施工图图纸为依据。
第四章 责任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审查工作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每年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因错审、漏审使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通报或责令停止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一)超出本细则范围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审查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
(四)为报审项目掩盖隐瞒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资格、审查范围、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监督,有权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工〔2011〕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