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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合同类型

2022/07/15303 作者:佚名
导读:1.类型融合合同 类型融合合同,又称狭义混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构成部分可以同时归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即合同中的给付义务既可以归属于某一个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同时也可以归属于另外一个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典型的例子为混合赠与,“混合赠与或半卖半送,是指约定使受赠人为部分对待给付之赠与”。比如,甲以半卖半送的意思,将价值2万元的画以1万元出售于乙。甲的给付既属于买卖合同,

1.类型融合合同

类型融合合同,又称狭义混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构成部分可以同时归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即合同中的给付义务既可以归属于某一个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同时也可以归属于另外一个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典型的例子为混合赠与,“混合赠与或半卖半送,是指约定使受赠人为部分对待给付之赠与”。比如,甲以半卖半送的意思,将价值2万元的画以1万元出售于乙。甲的给付既属于买卖合同,又属于赠与合同。这种类型融合的合同,其构成部分之所以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是因为当事人虽然仅仅只作出了一个意思表示,但是这个意思表示却包含了出卖和赠与的两部分内容。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诸如买卖与合伙的融合、租赁与合伙的融合、借款与合伙的融合的合同,这些合同都属于类型融合的混合合同。这些合同有一个共同点,即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对待给付的范围和数量,完全或者部分地取决于该方当事人运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给付所获得的利润和数量。比如买卖与合伙融合的例子,甲与乙约定,甲将其名下的几间房屋卖给乙经营餐饮,乙应给付的房屋的价金是乙在三年内使用该房屋经营餐饮所获利润的50%。

2.双种典型合同

所谓双种典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别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此种合同既不是这两个典型合同中的任何一种主给付义务所属的合同类型,也不是单纯的两个类型的典型合同的结合,而是由一种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另一种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以对价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单一的合同。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将其一辆二手车出卖给乙,乙不需要支付该二手车的价金,但是乙需将其一套房屋租给甲住宿三年,甲无需支付租金。一方面,按照买卖合同,乙负有向甲支付买受该二手车价金的义务;另一方面,按照租赁合同,甲应当履行向乙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但是从合同的总体来看,该合同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属于租赁合同,而是结合两者合同的给付义务而构成的单一的合同。

在双种典型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不存在相互间的或单方的货币给付义务,由于不以货币为内容的履行义务的便利性,使得该混合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

3.类型结合合同

类型结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者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在类型结合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数个给付义务彼此间居于等值的地位,数个给付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单一的给付义务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数个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并不是与数个给付义务中的某一个或者任何单个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不能把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别拆开、分别对待,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是金钱给付义务的场合,也不能对数个给付义务进行拆分。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的类型结合合同是医疗合同和旅行合同。例如,在医院与病人订立的医疗合同中,病人只需承担给付价金的单一义务,而医院需要提供的诊断、出卖药品、提供病床、治疗疾病、安装假肢等多种给付行为,分别属于委托、租赁、买卖、承揽等典型的合同类型。

但是,实务中有时比较难区分类型结合合同与双种典型合同。通常认为,类型结合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各自负担给付义务的数量,即是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数个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担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或者不负担任何的对待给付义务;双种典型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担的给付义务是否可以归属于各个不同的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此种方法无法区分二者。比如,医院与医疗器械修理员约定,医疗器械修理员免费为医院修理各种医疗器械,医院则为修理员的家属免费治疗疾病,而且同时需要负担诊断、治疗疾病、出卖药品、提供病床等义务。医疗器械修理员负担的给付义务是单一的属于承揽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医院负担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别归属于委托、买卖、租赁三种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医院与医疗器械修理员所签订的合同既符合类型结合合同所要求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数个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担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又符合双种典型合同要求的双方当事人负担的给付义务归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的给付义务。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双种典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通常只属于某一种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只负担某一种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不是多种典型合同的多种主给付义务。当然,在确定当事人负担的是单一的给付义务还是多种的给付义务时,应该依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合交易惯例、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因此,在该案例中,医院承担的给付义务医院负担的给付义务不仅仅是某一种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且是属于委托、买卖、租赁等多个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故该案例中,医院和医疗器械修理员之间的合同属于类型结合的合同。

4.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

所谓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符合某种典型合同的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属于其他典型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当事人一方应为复数之结合的给付,而此数给付中一给付有附从之性质,而可视为从给付之场合之谓。”这种混合合同是以一个典型合同为主要目的的,同时,附加了其他种类的给付义务作为从给付,两者相互结合而构成的合同。例如,甲公司向乙厂家购买一台精密仪器,同时约定,由乙厂家的技术人员教授甲公司工作人员该精密仪器的使用操作方法(精密仪器的操作方法在同行业或同领域已经普及或者为大多数人所知)。其中,乙厂家向甲公司交付该仪器为主给付义务,同时教授甲公司该仪器的使用操作方法为从给付义务。显然,乙厂家技术人员教授使用操作方法具有附从性质。

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给付与类型结合合同如何区分呢"para" label-module="para">

例如,甲公司向乙厂家购买一台精密仪器,同时约定,由乙厂家的技术人员教授甲公司工作人员该精密仪器的使用操作方法。如果该种仪器的操作方法只有乙厂家掌握、在同行业或同领域没有其他任何人掌握,该合同则为类型结合合同。因为如果乙厂家不履行教授甲公司该仪器操作方法的义务,甲公司无法使用买来的仪器,乙厂家交付仪器与教授操作方法同样重要。乙厂家教授操作方法则不是附从性质的给付,应当与标的物交付的给付义务居于同值地位;如果该种仪器的操作方法在同行业或同领域已经普及或者为大多数人知晓,该合同则为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因为即使乙厂家不教授甲公司该仪器的操作方法,甲公司也很容易可以得知该仪器的操作方法,乙厂家不教授教授操作方法不影响该合同买卖部分的履行,乙厂家教授仪器操作方法与交付仪器的义务不具有等值,那么乙厂家教授甲公司操作方法则具有附从性质。

实践中不仅仅出现各种各样的混合合同,而且会出现混合合同各种基本类型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更为复杂的合同形式。虽然合同形式较为复杂,但是仍然没有脱离以上四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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