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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五章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

2022/07/1511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申请主体) 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由棚户简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的申请,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 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市

第二十九条(申请主体)

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由棚户简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的申请,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

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

申请修建棚户简屋,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修建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二条(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申请)

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建造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

申请从事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由房屋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房屋门面装修的书面意见;位于主要商业街的,还应当提供彩色效果图。

除前款规定外,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对城市规划或者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审批期限)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零星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规划局审核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零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复验)

修建棚户简屋或者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属拆除重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现场放样后,申请原审批部门派员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六条(开工)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10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即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

零星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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