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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无效合同

2022/07/15243 作者:佚名
导读:无效合同的类型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采用两分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1.构成因欺诈订立的无效合同的条件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须具备如下要件:

无效合同的类型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采用两分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1.构成因欺诈订立的无效合同的条件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须具备如下要件:

(1)欺诈方主观上有故意。欺诈是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只有存在欺诈的故意,才会构成欺诈。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之。此种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须有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故意;第二,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对于欺诈方是否有因欺诈行为而使自己获得不法利益或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故意,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合同生效 (2)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的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告知相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例如,将赝品说成真品,将低劣产品说成优质产品;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行为。一般说来,当事人并没有普遍的提示或告知义务,但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的,就属于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并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有欺诈行为,但受欺诈人没有陷入错误或者发生错误的内容并不是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则不构成欺诈。被欺诈人在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仅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被欺诈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因欺诈行为引起的错误所导致,均不能构成欺诈。

(4)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必须损害了国家利益,才构成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如欺诈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

2.构成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条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须具备如下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陷入恐惧。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方以某种方式相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胁迫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胁迫人有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二是胁迫人希望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至于胁迫人是否有通过胁迫为自己牟取财产上的利益使相对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害的目的,并不影响胁迫的成立。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包括两种:

一 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这种损害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例如,以将要告发对方私生活中的不轨行为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约。以将来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 使 受 胁迫者 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依据的,根本不可能发生,受威胁者根本不相信,就不会使其感到恐惧,也无法构成胁迫;

合同生效

二 是胁迫人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即胁迫者直接实施某种不法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身体实行暴力,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将来的损害和直接的损害可以是危及受胁迫者本人的,也可以是危及受胁迫者的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通常认为,胁迫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为要件,只要一方所表示施加的危害或者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对方感到恐惧,不得不违心与之订立合同,就足以构成胁迫。而且确定胁迫是否构成,应以特定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害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此外,胁迫人欲施加的危害客观上能否实现以及胁迫人是否真正打算付诸实施都无关,只要此胁迫行为足以使受害人感到恐惧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即可。

(3)胁迫行为须为非法。胁迫的构成须符合“违法性”要件。胁迫人向受害人施加的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通常胁迫的目的或手段之一违法,即构成违法。目的和手段均属合法,如果两者的结合违法,也构成违法。

合同生效 (4)被胁迫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订立了合同。被胁迫人因胁迫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且基于该恐惧心理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订立了合同。如果被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产生恐惧,或者即使产生了恐惧但没有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产生的恐惧非胁迫行为所致,均不能构成胁迫。(5)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只有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而使另一方被迫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才是无效的。若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对于因第三人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在德国、日本等国民法中,如果欺诈是第三人所为,对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只有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存在时,其效力才受到影响。而对于第三人的胁迫行为,无论被胁迫人的合同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否知道,均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与欺诈相比,胁迫的危害性更为剧烈,有必要对被胁迫人予以特别保护。正如拉伦茨先生所指出的:“法律坚决反对采取胁迫行为对表意人意志施加非法影响的做法;因此,即使相对人对胁迫既一无所知,亦无法知道,他也不应 受 到 保护。”①我们认为,我国法也应对此分别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在主观方面,当事人具有恶意,即双方串通,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这种串通,可以表现为明示的方式,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协。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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