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书审计,是在北京政府时期审计院对中央各部院及其所属机关,一月或数月报送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是决算报告书、支出计算书所列金额是否与金库出纳计算书金额相符。公有财物买卖收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类支出是否超过预算;是否存在预算外支出。
审计后,对无问题的,准予核销;存在一般格式、计算或技术问题的,经被审计机关更正后,准予核销对违反开支标准或初审与复审意见不一致的,须经审查决算委员会公决。经公决后的计算书,按公决意见执行。如在审计1913至1914年审计处遗留未审的计算书时,审计院在全部审完的案卷中又抽出772份复审,其中457份无问题,279份经技术处理及被审计单位更正后,准予核销,有360份经过公决。这360份经公决后,一律按公决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机关执行。又如审查财政部1918年4月份支出计算书时,发现津贴项下发给兼职总长的大洋1000元属不当支出,经公决后该款从计算书中剔除,不准核销,由财政部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