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明确建筑物名称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是指各种独立存在的大型生产、经营、服务、住宅、公益、纪念类建筑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第四条 建筑物命名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根据《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向市民政局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由区县、开发区审批的,分别向区县民政部门、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经审核通过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时,须持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及拟命名方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命名申请。经审查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由民政部门颁发《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其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地名法规保护。
第六条 建筑物命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二)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三)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
(四)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使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
(六)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确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七)采用本市辖区内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街巷名为专名的,一般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使用。
(八)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条 建筑物名称通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六)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
1.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3.广场:一般指有宽阔开敞的室外公共场地,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们活动、休闲、游观的城市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大,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别墅(墅):一般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或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
7.花园、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8.山庄:一般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街区:一般指开放式、综合性以商务、居住等服务功能为主的规模较大的建筑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2.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
13.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4.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15.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园、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16.宾馆、饭店、酒店:一般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和楼群。
第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七条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范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第十条 申报建筑物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二)建筑物的主要功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申报住宅区和建筑物更名时,除提交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原《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地名管理部门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颁发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第十四条 建筑物申请门牌号码,须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