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田县城镇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协助管线产权单位追偿损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因未及时修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管线产权单位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创新和应用。
鼓励采用共同沟、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安全预警、远程控制等,实现对地下管线的智慧化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在规划过程中与相关管线运行管理单位联系,征询相关技术设计方案。
第九条 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管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管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测绘、竣工测量成果、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要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要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第十三条 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方案形成前向住建部门申报项目,住建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申报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结合地下管线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尽量减少新建道路的多次重复开挖。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申报,依法办理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坚决杜绝随意开挖马路现象。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内的现状资料组织相关地下管线责任单位确认,相关单位应当现场勘查、调阅档案并在要求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对违规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及时报送测量结果,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确认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事先通知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征求产权管理单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完成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深后浅的施工原则,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加强监测和预警,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履行下列运行维护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做好管线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台账,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等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48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
废弃的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予以拆除。产权不明的,由道路或工程建设单位拆除。不宜拆除的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道路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
(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
(三)涂改、损坏、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法定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及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