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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多层次计税体系简介

2022/07/15166 作者:佚名
导读:土地税多层次计税体系由我国著名学者杨孟著先生首次提出,影响甚广,促成了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26号]一文的出台。 土地税多层次计税体系简介 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依据统一采用价值(货币)计量单位,改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从量计征”为以实际占用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 固定比例税率的确定。统一基本税

土地税多层次计税体系由我国著名学者杨孟著先生首次提出,影响甚广,促成了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26号]一文的出台。

土地税多层次计税体系简介

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依据统一采用价值(货币)计量单位,改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从量计征”为以实际占用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

固定比例税率的确定。统一基本税率,改分档次定额税率为固定比例税率。对于占用国家土地的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土地税基本税率——固定比例税率。

附加税的确定。根据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计征附加税。充分考虑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因素,并据以制定不同的经营效果系数作为附加(辅助)税率,以土地税基本税为依据,计征土地税附加税。附加税作为基本税的重要补充,涉及到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以及部分甚至全部替代土地增值税功能作用等方面。其中,经营效果系数的确定方法有经验法、专家评估法、相关分析法等。为了确保土地税附加税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用一种确定方法。经营效果系数的区间范围不要定得过大,否则会顾此失彼,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相矛盾。与经营环境相关性弱的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可定为零;相关性强的文化娱乐、商品流通业等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可定在0.5至2之间,但最多不超过2。

标准扣除额的确定。所谓标准扣除额是指对非生产经营用地纳税人,在其计征土地税基本税及附加税的同时,依据一定的扣除标准作相应抵扣的税款数额。对政府机关、军队、非盈利组织、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机构等占地可免征土地税基本税和附加税;对居民住宅、企业“三废”治理及福利设施、环境绿化、非盈利性名胜古迹、公园等占地,可采用土地价值比例法少征土地税基本税,免征附加税。

参考文献:《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探索》(《湖北财政研究》1994年第11期。作者:杨孟著);《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财会月刊》2009年第2期。作者:杨孟著);《土地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湖南税务》1993年第11期。作者:杨孟著)。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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