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简称中国锅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B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经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检验单位及专项无损检测单位,以及在技术或管理方面颇有建树或享有较高声誉的检验师与高级检验师,依据法定程序和本章程规定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科学、公正与民主办会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相互协作和社会发展,为会员服务,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与标准,分析与研究国内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发展方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管理方法,协助政府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对本行业进行合理规划,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活动,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安全监察主管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各级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与技术水平。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业与人员准入资格资质的审核与考核,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有关检验单位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委托,组织承担涉及本行业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调研、起草、制订、修订及有关的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制定并形成协会内部统一的检验规范与程序。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单位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积极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协作、合作与联合,组织力量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安全使用性能检验、技术争议仲裁检验、技术评价、缺陷评定及失效事故分析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七)制定并监督行规、行约的执行,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法定检验收费标准的沟通与委托检验的价格协调。
(八)在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与友好往来活动。
(九)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政府主管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和专项无损检测的单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应是在技术或管理方面颇有建树或有较高声誉的持证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出任其在协会的注册人,并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人变动后,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有注册人有资格代表本单位在本协会的会议及其他正式场合陈述意见,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组成,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筹备;
(四)确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事业和协会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组织能力与工作能力较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的理事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是在职人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并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制定协会和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批准后贯彻实施;
(七)具体管理协会的财务与资产,并向协会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负责和报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经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其它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协助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