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余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应该说各级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还处于一种粗放的管理状态,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宏观性不强。很难通过项目审计成果来揭露和反映一个地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达到服务政府管理的目的。二是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仍然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在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上不能很好地体现审计署提出的“两个并重”的要求。三是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预期目标往往以查处问题为主,关注民主、民生、民权不够,关注绩效不够,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轨的步子尚未迈出。四是审计项目的选择随意性较大,缺乏长期的规划,对辖区内审计对象的监督有的是频繁进行,有的是长期失去监督,没有通盘考虑,出现对审计对象的监督缺位与重复监督并存的现象。五是审计项目需要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与实际相脱节,导致一些审计项目“走过场”,审计深度达不到预期目标要求。六是计划执行中,项目的变化比较频繁,时增时减,计划执行极不严肃。七是落实计划的措施和目标、要求不明确,计划完成后,质量评估、绩效评价、经验总结和奖惩等未能及时跟上。
造成上述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和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主观方面:一些审计机关对项目计划安排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项目的选定采取由业务科室自行上报,加上上级审计机关同步安排项目与当地党委、政府交办项目,简单汇总,缺乏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对执行项目计划过程中的管理意识淡薄,造成有计划无管理。客观方面:新中国的审计还只有20余年,还处于传统审计阶段,最多是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过渡的起步阶段,审计机关的人员大部分是财务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力量不足、人才结构单一的问题并存,给审计项目的安排和执行带来了困难。目前,审计部门属于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既听从于上级审计机关,又要服从于本级政府的领导,每年的同步审计项目、法定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及党委、人大、政府临时安排的项目已足够审计部门忙乎,自行安排的空间极小。此外,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也致使出现了审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