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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审理待解决问题

2022/07/15129 作者:佚名
导读: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

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二)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性质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复核人员队伍已不能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上,一方面要加强专业审理人员的选配,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提高审理人员的选配标准;另一方面要配备兼职审理人员,兼职审理人员应是一些专业审计领域(如金融、工程、财政等)的行家能手,在开展这些专业审计项目的审理时,作为专家充实到审理人员队伍中,参与审理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三)审计项目审理准则的出台。

目前指导法规部门复核工作的法规主要是《审计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审计署六号令中关于复核的规定和《审理办法》。前两个法规在内容、程序和责任等方面与《审理办法》有很大区别,已不适应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需要,但前二者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仅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审理办法》,如不对《审计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和六号令关于复核的规定进行修改,出台审计项目审理准则,必然给实际工作中开展审理工作带来不便,也难以真正建立和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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