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 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 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设施、场所,确须拆除的,必须报请生产部同意。
4 对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5 禁止使用国家规定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6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