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省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二)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本省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本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四)监督管理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复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工程结算;
(五)审核人防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内容和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内容;
(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对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八)完成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整理、分析、制定本省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在相关期刊或网站上定期发布,并在发布一周后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或结算价格。
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