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人防工程造价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附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根据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估算指标、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影响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附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并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如遇重大变更、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招标文件、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施工图、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二)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家;
(三)作为评标依据的招标控制价,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四)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可邀请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财政、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实行复审制度。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大、中型人防工程结算的审核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未按本规定复审的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已完成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八十,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不得组织财务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