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人防系统内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评价,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技术经济审计、项目过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选择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内部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并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重大问题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