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城乡规划是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城乡违法建筑问题突出。不批擅建、未批先建、批后加建和违法乱建抢建、私搭乱建,“握手楼”“阴沟楼”“花脸房”等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违法建筑的职责不够清晰。三是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不够具体。四是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缺乏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五是有关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违法建筑一直是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成为城乡建设、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重大项目征地和拆迁工作推进的顽疾,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建设和发展,影响了城乡品位和形象,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利益。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省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有的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增强操作性;有的方面需要根据社会管理的新要求予以补充。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以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当前整治城乡违法建筑提升人居环境的迫切需求。
二、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
2016年5月26日,省委、省政府在蒙自召开全省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决定开展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全面清查处置违法建筑。6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制定违法建筑查处的立法建议。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回复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立法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民政府议案。8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协调会,研究决定增加违法建筑查处的立法项目报省委常委会审议。8月22日,九届省委常委会第172次(扩大)会议同意将草案增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并提出尽快立法的要求。9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协调会,提出力争年内完成立法。
为贯彻落实8月22日九届省委常委会第172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9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及时成立立法工作小组,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员提前介入。经发送全省征求意见,赴大理、昭通、昆明调研,借鉴浙江、上海的立法经验,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照立法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协调、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草案,并提请2016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32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违法建筑的涵义和适用范围
为了及时、有效、准确处置违法建筑,有必要明确违法建筑的涵义、范围,草案:一是明确了违法建筑涵义和分类。二是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了已建成的建筑是否违法,依照建造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为了保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取得实效,有必要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违法建筑的职责,草案明确规定了: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相关责任制和经费保障的职责。二是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职责。三是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处置城镇违法建筑的职责。四是乡(镇)人民政府处置乡村违法建筑职责。五是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职责。
(三)关于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式和程序
为了准确处置违法建筑,保证处置工作取得实效,有必要明确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原则和方式,草案:一是明确了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二是明确了城乡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暂缓拆除、不能拆除和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具体情形,以体现“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合理解决违法建筑的遗留问题。三是明确了违法建筑处置的相关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求。
(四)关于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措施
为了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草案规定:一是有关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二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督察。三是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四是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要加强政策宣传,巡查监督,做好服务,及时报告情况。五是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机关。六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合力齐抓共管。
(五)关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处置措施
为了有效制止在建违法建筑,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草案:一是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即查即拆。二是明确了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服务。三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和提供经营服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有必要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违法建筑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情形。二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阻碍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违反本规定为单位、个人以违法建筑办理生产经营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阻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