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6月22日经徐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主体的职责不清,是造成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混乱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管理主体的职责划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房管、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装修人和施工方应遵守的规范
规范装饰装修行为,明确当事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项义务,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条例第九条至十六条分别从外立面装修色彩应当遵守的准则、装饰装修应当办理的手续、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相邻关系的处理、材料的使用等方面,规定了装修人及施工方应当遵守的义务。
三、关于强制检测
为了切实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从制度上保障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强制检测制度,要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
有的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常常通过采取强行向业主推荐装修公司、违背装修业主意愿提供有偿服务、违法收取各种装修费用的方式牟利,限制了装修市场的竞争和业主自由选择的权利,加大了装修人的负担。为了保护装修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排斥装修企业或者装修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排斥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产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五、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条例设定的行为得到有效遵守,条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同时,为防止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便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五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