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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5186 作者:佚名
导读: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 (三)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 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政府购买服务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由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中介机构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投标控制价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可以先实施,

后进行预算评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结)算评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评审产生的评审费用和审计部门对结算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入库的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八条 进入中介库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湖南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证书(省外中介机构应具有湖南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市外中介机构应具有怀化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二)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园林绿化、公路桥梁、国土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三)在怀化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能接受财政部门提出的质量标准、服务费标准、法律责任等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需与财政部门签订诚信承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提供的项目预(结)算评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对项目预(结)算初步审查后,及时将初审结论及评审资料报送审查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选择委托中介机构。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委托中介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预算(含变更预算)评审应提供建设项目概算批复、工程预算书汇总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二)财政部门确定委托评审服务费标准并按委托费用限额确定中介机构选择方式。评审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从中介库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评审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或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及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评审通知,明确服务费标准、评审标准、时限要求等。

(四)建设单位凭评审通知书与中介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

(五)建设单位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同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受托中介机构、财政评审机构提交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发改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工程施工图;

(三)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

(四)工程预算书;

(五)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的结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发改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三)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四)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影像资料;

(五)设计变更资料及核定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七)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要求的项目);

(八)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九)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投标书;

(十)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及有关主要材料的采购价格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进行预算评审。

(一)定额选用。采用同期国家、省、市相关定额标准及文件。

(二)建筑标准。办公用房装修装装饰标准执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其他需控制标准由财政部门在评审通知书中明确。

(三)材料价格。采用同期《怀化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部分主要材料发布价格缺项或误差较大,由财政部门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联合定价。

(四)实物量核实。中介机构需对每个项目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对需要重点审核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对照图纸、签证单到现场逐一核对,形成影像资料及现场踏勘纪录。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一)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二)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投标文件备案的评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更应由中介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供证明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参与项目评审。

(三)每个项目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将该项目评审人员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评审实行专人专管,中介机构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人员。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评审限时管理。

(一)500万元以下,预算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2000万元,预算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5000万元,预算审核时限为13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预算审核时限为18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财政评审机构、审计部门应当在评审完成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或结算审计结论,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送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施工合同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签署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

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由融资平台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其余30%部分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抽查复核制度。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评审预算实行抽查复核,中介机构抽查面应达到100%,项目抽查面不低于20%。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

评审质量、评审时效、基础管理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严格退出制度。

对年度考核排名在后两位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取消下轮入库资格。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中介库,五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造价咨询业务。

(一)在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年内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项目财政抽查复核结果、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论与中介机构评审结论差异在5%以上的;

(三)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五)被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缓拨、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不配合预(结)算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项目预(结)算评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评审中介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资金结算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第二十六条 财政评审及对中介机构监管未按本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中介库”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规定对中介评审进行抽查复核的;

(三)未按规定对中介评审进行年度考核的;

(四)未及时完成预算评审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资金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未及时进行结算审计及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市辖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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