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基地应与道路烘箱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想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 m²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 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 m²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 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 m。
(5)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