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 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规定法制化,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制定该条例是很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财经委对这些意见进行研究后作了修改,并召开了在昆部分常委会组 成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法制委员会于2002年9月16日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常委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 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要是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发布和计价依 据的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标准定额消耗量;(2)费用组成、税和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3)建设材料、设备指导价等(通过采集同期市场价格分析测 定后定期发布)。有别于产品的价格管理。这是整个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规则之一,起着合 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作用,又有利于约束建筑市 场各方的行为,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无论投资大小、何种资金来 源,其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都应当遵循本条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主要是制定规则,以宏观管理为主,对重点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査、 监督。为此,根据财经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中的意见,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 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 程;(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对其他投资非前款所列工程,采用间接管理的方式,只要求工程在执行标准定额即工程 计价规则和合同的约定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关于工程垫资款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工程垫资款问题
虽然在现实中很普遍、很突出,需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解决,但这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这个问题造成了建筑市场资金周转的恶性循环,严重损害了建 筑市场秩序,草案应当保留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按财经委审议修改的意见,删 去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根搪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省政府专门组织力量对 此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另行制定可行的措施。
三、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了“项目前期费”、“移民安迁 费”的内容。
四、
关于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 员和财经委提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作”的意见,将第五条(一)改 为:“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査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四、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提出,为了从制度上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应当把 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几个基本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等写进草案。据此,增加 了第六条,即:“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 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方面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非常迅 速和普遍,我们既要鼓励,又要把好质量关,避免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的混乱,草案中应当有 这一内容。对此,增加了第七条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省标 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规定审批时限,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此, 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条,即第十条:“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 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七、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取消,应删去草案第三条 中此内容。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专门向税务局作了了解,国家没有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只是将该税率调整为零。国家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地调整税率。考虑到地方
性法规的稳定性,保留了这一内容。
八、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此外,逐对草案的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财经 委员会的文字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都作了深入研究,已基本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 的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