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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险精算规定通知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1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1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

二、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废止。

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四、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

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六、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按照《规定》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立万能单独账户、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七、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各公司已审批或备案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业务衔接工作:

(一)与《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或按照《规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二)对于有效保单,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万能单独账户管理、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2015年7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附件: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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