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一条 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 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 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