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成套住宅房屋在拆迁时的补偿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其规定在成套住宅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除的房屋的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价格。与非成套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不同的是对成套住宅房屋的补偿上不再增加25平方米的附属面积。两户同居一室的情况,虽然从住户讲不是成套住宅房屋,但是房屋的性质仍然属于成套住宅房屋性质,补偿办法也以当时当地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补偿,也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
1998年12月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拆迁补偿的形式由房屋安置改为货币补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实行货币补偿之后,在拆迁时不再体现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配住房的性质,也不体现单位优惠出售房屋给职工的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