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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521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 以上”、“ 以下”、“ 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8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 以上”、“ 以下”、“ 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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