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市之间的联系和城市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2)城市道路应根据其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城市的中心地段。
②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③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禁止机动车穿越;路口处应设置停车场。
④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城市内部穿过;对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城市用地应进行调整。
⑤山区城市的道路应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做到主次分明、区别对待;其道路网形式一船多采用枝状尽端式和之字式或环形螺旋式系统。
(3)各级道路衔接原则:低速让高速;次要让主要;生活性让交通性;适当分离在不同街区也各有所侧重。应避免畸形路口(>60度,<120度,多路交叉)。
(4)对外交通道路与城市道路网的连接
①一般公路,可以直接与城市外围的干道相连,要避免与直通城市中心的干道相连。
②高速公路,则应采用立体交叉、联络线连接城快速道路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和城市外围交通干道,中小城市与高速公路一般设1个出入口,大城市设2个以上的出入口。
③高速公路不得直接与城市生活性道路和交通性干路相连。对于特大城市,高速公路应在城市外围,同城市主要快速交通环路相连,通过城市中心地区可采用高架或地下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