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荆门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拟改造房屋符合设计施工安全要求、未设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含)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在满足城市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且不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城市规划和小区业主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已纳入棚改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征收补偿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四条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共同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规划技术指标的控制和规划审查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备案、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质量技术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电梯竣工后的消防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单位和后续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安装和后续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加装电梯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加装电梯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矛盾纠纷调解,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主动配合做好加装电梯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本着“多措并举、服务于民,减少审批、方便申报,保证安全、长效监管”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电梯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10万元/部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对各自出资额、维修保养费用分摊以及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在申请加装电梯前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般应以单元为单位申请,以栋或小区申请的,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建设者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
第八条已售公有住房小区业主加装电梯的,应当在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商品房小区业主加装电梯的,应当经该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其他住宅业主加装电梯的,应当在征求单栋(梯间)全体业主同意后,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设者应当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对原有建筑结构安全进行认定,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加装电梯方案、建设工程图纸,聘请监理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现场监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的不利影响。鼓励同一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统一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建设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所在单元房屋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等;
(二)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外观效果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审批前公示,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积极配合。公示地址为加装电梯所在的小区和单元,方案公示期为7—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方案及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姓名、房号等。建设者应当提请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
公示期间,加装电梯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积极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或提请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书面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坚持合理必要原则,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必要的面积核定。
第十三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电梯安全检验等手续。加装的电梯须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和运行电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加装电梯后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应参照有公共电梯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等级执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无物业服务管理的,由建设者自行委托电梯维保公司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电梯的日常运行电费和维修保养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为不可分摊公共面积,属于该栋(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对电梯及相关基础设施按折旧价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