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看,税收套利可以分为国内税收套利和跨境税收套利。
跨境税收套利
跨境税收套利是为了达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两国不同的税制规则主要涉及到来源地、居住地的认定、转移定价、对一项所得的定性的差异等等,在很多情形下这种不一致为纳税人提供了通过跨境交易筹划达到有关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双重不征税的目的的机会。
在定义跨境税收套利方面,税法学者通常采用过渡性的定义方法一提供一系列能够说明跨境税收套利现象的交易,并从这一系列税收规避手段中抽象出跨境税收套利的特征。笔者认为跨境税收套利的两个基本特征为:第一,存在着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国家不同的税制;第二,这种利用行为最终使得跨国纳税人获得了双重不征税的税收利益,而如果此交易完全发生在一个国家内是不会产生此项税收利益的。因此,在跨境税收套利的交易中,跨国纳税人巧妙地遵循了两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却产生了比受制于一个国家税制下的交易所应负的税收更低的总纳税额。
国内税收套利
一个内国的纳税人巧妙地遵循了该国的税制,如果该内国纳税人从事的交易在税后产生的税收利益是在税前无法获得的,就会引发国内税收套利。之所以在税后会获得税前无法得到的利益是因为税法在对待所得和扣除时是不匀称的,一方面允许对费用进行立即扣除,另一方面,又给予了相应所得延期纳税或免税的待遇。
跨境税收套利和国内税收套利的区别
跨境税收套利与国内税收套利的区别两者都是以双重不征税为目的,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则所从事的交易。跨境税收套利是利用两个国家之间税收规则的差异;而国内税收套利是利用一国国内税法规则的不同所产生的套利机会。两个概念都会引起关于税收体制的思考,国内税收体制可以作为规制国内税收套利的依据,而有关国际税收体制的存在与否,能否作为规制跨境税收套利活动的依据却仍然存在着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