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改善城镇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大力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着力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的城镇园林绿地系统,增强城镇园林绿地“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增加碳汇、美化环境、传承文化、防灾避险”等功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对城镇及周边山体、水系、植被、生物物种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坚持适地适树,注重运用乡土树种,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景观风貌。
——量力而行,绿色惠民。坚持节约集约建设,不贪大求洋,避免大拆大建,不搞形象工程,注重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立足实际扩大绿化面积,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生态环境。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针对不同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城镇园林绿化的技术路径和目标任务,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绿道建设等,循序渐进,持之以恒,不断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省城镇新增园林绿地面积2亿平方米以上、改造提升1亿平方米以上,新增街头绿地(游园)1400个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绿地率达到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绿地率达到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重点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绿地率达到2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初步形成科学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到2020年,全省城镇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地域文化相得益彰,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取得突破。
(四)实施步骤。
全省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自2014年开始,到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基本完成,分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启动。2014年,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启动实施。
第二阶段:大力推进。2015—2017年,加快公园、道路、河道等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大幅增加城镇绿量,着力提升绿化品质,全面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8—2020年,在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园林绿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以及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相关标准,编制(修编)本地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科学制定城镇出入口、主要道路和水系绿化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修编)规划应充分考虑各地自然文化本底条件,强化绿线管理,注重保护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生态敏感区域,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加强道路、铁路、河湖、高压走廊等防护林带建设,打造生态廊道;合理布局公园绿地,推广建设下沉式绿地;充分保护利用现有绿化成果,严格保护20年以上树龄的乔、灌木。2014年10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工作;2015年3月底前,重点镇完成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六)增加城镇绿量。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和绿道建设,充分利用裸露地、空闲地等,大力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老城区要通过拆违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营绿、破硬增绿、新(改)建生态停车场等多种方式增加绿量,并加强对现有园林绿地的改造提升。强化城镇空间管控,在城郊及城镇周边积极营造环城防护林带、楔形绿地等,改善城镇整体环境。
(七)建设城镇公园。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系统。设区城市老城区每年新增街头绿地(游园)10个以上,其他县(市)老城区每年新增街头绿地(游园)3个以上。重点镇应建有1座面积不小于2公顷的综合性公园绿地。公园建设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系、植被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资源,注重植物造景,体现植物群落形态,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要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公园内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
(八)强化道路绿化。按照林荫路标准,重点建设改造城镇出入口和主要道路绿化。道路绿化隔离带、分车带和行道树绿化建设要增加乔木比重,路侧绿带要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混交林风貌。新建主要道路行道树原则上应做到单侧2排以上,既有道路绿化改造应以补植或增植行道树为主,适当增加花灌木,解决“缺株断档”和“色彩不足”问题。乔木规格要科学适度,提倡大苗绿化,严控大树进城,防止盲目移植名贵树木。到2017年,城镇主要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九)整治水系绿化。合理划定城镇蓝线,充分利用城镇滨水区域的自然环境,构建滨水绿地,城镇主要河道岸线新建绿化单侧宽度原则上应达到50米以上,原有河道岸线绿化只增不减,体现风景林或防护林的建设风貌。城镇水体驳岸建设改造应以生态驳岸为主,充分考虑防洪、行洪安全,注重保持河道、湖泊的天然形态,强化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到2017年,城镇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十)加强单位和居住小区绿化。积极推进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提升单位、居住小区绿地建设管理水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利用现有空地、草坪等,增加乔木、花灌木比例。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应当以补植增植乔木、花灌木为主,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小区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缺株断行,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种植比例合理,绿地率不低于30%。
(十一)打造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坚持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编制高质量设计方案,引进高水平施工队伍,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建设一批示范公园、示范路等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应做到植物景观丰富,配套设施完善,园林小品、建(构)筑物地域特色鲜明,体现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到2017年,设区城市至少建成3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10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其他县(市)至少建成1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5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
(十二)提升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水平。坚持建、管、养并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养护投入。在政府主导下,推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监管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的模式。全面放开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管理养护效率和水平。
(十三)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拉高标杆,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已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的,要努力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到2017年,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全部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到2020年,要有5个以上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80%以上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十四)倡导社会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城镇居民认建认养园林绿地,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及家庭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在街道、社区和物业小区组织星级示范单位、示范户评选,并给予示范单位、示范户适当奖励。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是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保障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建立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召集,省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六)创新融资方式。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园林绿化投融资体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赋予冠名权等方式,拓宽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资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采取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省政府统筹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绿道建设等资金,对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以奖代补。
(十七)注重人员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制园林绿化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并作为省城镇化知识专题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及园林绿化工作人员实施培训。
(十八)严格督促检查。省政府将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目标任务,纳入生态强省建设和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任务内容,与各市政府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价、遥感监测等方式,定期对各地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市民对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工作满意度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督查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的重要依据。
(十九)强化信息通报。建立省级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宣传展示工作动态、接收反馈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对工作力度大、社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完成不及时的进行通报。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与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相关的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